一、非正常现场死亡证明材料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20类证明。其中包括:
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也就是说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未经救治死亡的居民,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其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处置流程
(一)由接报案的公安机关出现场保护现场,妥善处置尸体,询问有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系非正常死亡;
(二)查明死因,需要解剖鉴定的,待解剖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根据调查情况向死者家属出具死亡调查结论书;
(三)签发火化及注销户口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体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三、非自然死亡的认定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非正常死亡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
非正常死亡不是正常规律导致的死亡的外意死亡,需法医检验之后方可以确定。有些原因不明的死亡通常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可能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这也是要查明死因的主要理由。通常,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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