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
时间:2023-06-05 21:20:58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在逐步增加,但很多涉外婚姻因地域、文化背景不同,所以婚姻质量不高,一旦涉及离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今年玉州区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有102对,离婚的11对。玉州区法院受理6件,已经审结5件,所审结的案件全部判决准予离婚。

美国版的爸爸去哪儿了

2006年4月,陈某与罗某经人介绍认识,由于罗某居住在美国,双方认识后来往不多。因双方父母催促,双方于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罗某经常在两国间来回,女儿小玉出生后一直随陈某生活。

罗某在2009年春节过后回去美国至今没有与陈某联系。女儿小玉懂事后就没见过爸爸。无奈之下,陈某只好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往时间甚少、了解不够的情况下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因共同生活时间少,未能建立好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之间互不联系超过两年;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到庭应诉,说明被告没有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意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台湾版的爸爸去哪儿了

詹某、张某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小江。张某自妻子怀孕后就回台湾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儿子小江从出生到现在都没见过自己的爸爸,而且,孩子一直由詹某自己抚养,张某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3年詹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玉州区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长期分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两人离婚。

中美版的闪婚闪离

2011年2月,黄某、曾某(美籍华人)经人介绍认识,同月22日即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时间即分开。由于双方年龄相差大,性格差异较大,成长环境不同,没有共同语言,根本无法沟通,未建立夫妻感情。黄某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婚前认识时间短,未相互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双方已分居,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提醒:离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

玉州区法院杨燕玲庭长说:目前法院所审理的涉外婚姻案件都有以下特点: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全部是女方;男方由于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往返路途遥远,费用高昂等其他原因,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认识时间大多不长,婚姻基础不牢固;有些虽然是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婚后两地分居,双方相处时间短,加上语言障碍,感情交流沟通少,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持下去;有部分女性带着功利性目的走进涉外婚姻,最终因缺乏感情基础而导致离婚。

杨燕玲庭长提醒广大女性,在选择涉外婚恋时,需谨慎而行,应充分了解两地区之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增进两人间的观念磨合,慎重对待婚姻。万一要离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一是送达难,耗费时间长,程序繁琐,需将所有材料的文本翻译后,委托区高院、最高院,转到我国外交部门,再转被告所在地区的外交部门送到当地的法院,委托当地法院送达。二是对于子女的抚养费,外方需支付抚养费的,如果不主动履行,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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