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去年九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通知》(粤府办〔1989〕96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工作的管理和引导。为了进一步把此项工作做好,使其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可以利用外资对山丘、坡地等非耕地进行土地开发,兴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投向和我省经济发展目标的项目;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一哄而起。
二、严格控制利用外资兴建商品住宅、楼宇(厂房除外)的建设规模和经营单位。目前,只限于有此项业务经营权的单位将已经签约、立项、开工的此类项目完成;未经省人民政府(广州、深圳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许上新项目。严禁以建厂房为名,行建住宅、楼宇之实。
三、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住宅,应在海外市场销售,收取外汇;不得擅自将商品住宅售给国内单位及我驻外机构或个人。各市拟售给国内单位、驻外机构或外人的,由市提出方案,报省建设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审批。
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对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房销售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5日)粤价房字(1990)162号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深圳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住宅、楼宇,应在海外市场销售,并收取外汇,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售价应抄报当地建委和物价局备案。
二、经政府批准利用外资兴建的商品住宅、楼宇需要销售给国内单位及我驻外机构或个人的,请各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销售方案(包括所属县)报省建委和省物价局审批,经同意后方能销售(省府直属单位可直接将销售方案报省建委和省物价局审批)。方案的内容包括:原项目批准文号、转内销原因、拟销数量、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开发成本资料、销售价格等(内销价格应参照当地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并收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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