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按照误工时间和受害人收入确定。”根据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认定日前一日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滞纳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补偿金额=误工收入(日/月/年)×误工时间,其中①“误工收入”的确定。由于被害人的工作条件不同,其收入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时如何确定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没有固定收入时如何确定其收入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论延迟时间的确定。旷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旷工的,旷工时间可按确定残疾之日前一日的收入计算。(一)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补偿额。计算公式为:
误工补偿金额=实际减少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伤害后的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用相关符号表示,如:P=A-B
式中,P=误工补偿金额;
A=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工作)收入;
B=事故伤害后的劳动(工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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