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
(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如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四)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绝对无效行为是指什么
基于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法律将一些严重违背公共利益或侵害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民事行为规定为绝对无效。依照通行理论,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意味着该行为在法律上必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于绝对无效的行为,任何人均得主张其无效,很显然,如果允许当事人或其他享有主张无效的权利的人承认该类行为,则其结果必然与上述立法目的相悖。故对于绝对无效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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