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的 经 济 补 偿 问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自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不满六个月的则发放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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