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到离婚这一特殊场合时,父母与其所生育的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完全断裂或消失。
父母仍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
关于年龄未满两岁的幼儿,法律原则上倾向于将他们的抚养权交由母亲直接行使;
至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儿童,若父母双方就抚养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事实情况,以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后,法院还需要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特别是对于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的婴幼儿,通常情况下,母亲可能会被优先考虑获得直接抚养权,因为这样做更符合婴幼儿的健康成长需求。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会综合考虑诸多其他因素,例如父亲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以及他是否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等等。
如果父亲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孩子所需的经济能力,同时也能为孩子创造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那么法院也有可能做出与上述原则有所出入的裁判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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