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奶粉喂养算哺乳期吗
时间:2024-03-11 02:16:32 4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判刑后奶粉喂养算哺乳期吗

在法律角度,我们认为饮用奶粉亦被视为哺乳期。

然而,“哺乳期”与宝宝是食用母乳或者奶粉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它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时间范围。

根据相关定义,‘哺乳期’即为女性自生产之日起至孩子满周岁这一阶段。

然而,在此期间,若婴儿仅食用奶粉但未进行母乳哺育,也不应由此否认该时期属于哺乳期的性质。

关于哺乳期的具体期限,通常是指从开始提供母乳喂养直至停止的这段时间,大概涵盖了大约10至12个月左右的时期。《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判刑后驱逐出境如何执行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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