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若由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犯有错误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产生,则必须由这名当事人来承担这个全面性的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交通事故,那我们将根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影响程度以及个人存在的过错严重性,去判定每一个人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平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假如所有相关的当事人都没有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过失,且整个事件被证明为纯属交通意外事故的话,那么所有参与者都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
最后,如果某位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试图毁灭证据并逃离现场,那么这样的行为就需要他去承担全面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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