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有何法律规范
时间:2023-06-18 19:14:32 1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有何法律规范

医疗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的法律规范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如何签订

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医疗事故原因。即医疗机构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5.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准确全面,有理有据。

6.赔偿款给付时间。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约数字眼。

7.违约责任等。在协议中应当增加医疗机构逾期不予给付赔偿款项,由此延误患方治疗,病情恶化的后续治疗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亦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怎么申请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n(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n(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n(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n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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