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拖欠女儿抚养费的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朱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011年12月,朱某因拖欠女儿抚养费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76500元。2012年6月,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9月查封其汽车1辆,责令其限期交车。法院调查到同期朱某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但朱某始终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未履行交车义务。2014年8月13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6月5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已全部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2014年以来,宜兴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22件,其中刑事立案6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16件,已刑事拘留4人,上网追逃2人。朱某案即为该院今年判处的首例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有力的震慑了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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