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务人员告知义务遵循什么原则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遵循以下原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选择或保留,不宜带有倾向性,应当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等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自主作出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医务人员告知的形式
医方告知的途径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电子告知等患者同意的告知途径。医务人员告知的方式,并不仅仅限于书面告知或同意,只要是获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即可,民法典的明确告知或同意的规定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
1.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但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2.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3.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对患者进行强制治疗;
4.危险性轻微、且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5.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