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为个人债务担保,以股权出质担保的,要签订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出质等同于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一样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两者只是叫法不同。
股权出质,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作了股权可以出质实体法规定;但因股权出质需办理出质登记,并且质权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股权出质登记的管理办法,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外,其他的股权出质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操作。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和手续,方便了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使得实体法所规定的股权质押现已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实用的融资担保方式。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股权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是股权质押的新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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