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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7〕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
,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完)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通知(1998年11月4日)
京价(房)字[1998]第418号
市房地局: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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