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探视权的条件
时间:2023-06-05 05:20:07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终止探视权的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一)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二)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三)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五)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六)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二、终止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对方坚决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这是属于对法院判决结果的一种不尊重,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还有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的。不实质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理应正常的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这是身为孩子父亲母亲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三、向法院申请终止探视权的申请书

中止探望权申请书

申请人: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申请人: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区××路××号××1,区×单元×号。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被申请人对女儿周小×.的探望权。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将周小×接回家中生活两次。

但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染上酒恶习,将女儿周小×接回家中后并未认真照看,只是任其自己待在家中。而晚上被告酗酒回家后,则对周小×恶语相向,甚至打骂。邻居报警两次,提供救助。

为保护周小×的身心健康,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告的探望权。待被告改掉恶习,不再危害周小×的身心健康时,再酌情考虑恢复!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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