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害隐私权,是指不法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搜集、利用和公开私人信息,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多种多样,一般可以概括为下列几种形式:
(1)侵入住宅。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搜查其住宅或者其它方式破坏他人的居住安宁。我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侵害隐私权。非法侵入住宅包括未经允许强行侵入或者秘密进入他人住宅。
(2)监听。即非法对他人的先遣、及住宅、民所等进行监听、监视,侵害他人隐私权。例如,在他人电话内安装窃听器,窃听他人电话;跟踪他人以了解其私人秘密等。
(3)偷窃、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以了解他人的秘密,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故意偷窃他人居室、利用望远镜或其它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行为,都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4)公开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布他人受害记录、疾病史、生理缺陷、家庭生活、婚恋生活等个人隐密。这些个人隐私包括受害人过去的和现在的隐私。披露或者宣扬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不定期现代通讯技术等其它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即包括原始的披露、宣扬,也包括扩大传播范围的披露、宣扬。例如,某甲在其工作单位披露某人的私人隐私,某报记者获悉后又在报刊上对此进行报道,使披露范围扩大,则某甲和记者乙的行为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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