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商业主体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时,理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商家并无权拒绝接受消费者的购物请求,然而,若出于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及其他关键利益方面的考虑,部分商家将有权拒绝接纳少数特定消费者的购物要求。
此外,商业主体必须确保避免对消费者实施任何形式的侮辱或诋毁行为,也禁止擅自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以及其随身携带之物品,更不可侵犯消费者的基本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