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办理指南: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一)当事人提交:
1、本省居民:①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台湾居民: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华侨(含出国人员):①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证明。
4、外国人: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一)岗位责任人:省厅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
(三)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受理:①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②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4、登记:婚姻登记员审查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5、颁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并祝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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