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相关情况进行选择,“根据现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有可用的历史数据,特别是会计数据。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登记费确定入账价值,律师费和其他依法取得的费用。依法申请收购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该规定规定,企业创造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与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相比,这两项费用所占的比例很小。本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大幅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相关。如果要将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计入各期成本,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难度很大或不准确。这样,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就更加困难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标准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标准体系,资产评估标准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基本标准、具体标准和执业标准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和业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资产评估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基本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标准指南》以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为基础,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实施具体标准提供操作指导。目前出台的《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有必要发布辅助实践标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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