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公司设立失败可以向发起人追偿吗
通过发起的方式设立公司时,公司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返还股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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