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我市2010年8月在保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一次性补助200元,通过参保人个人账户发放。
二、免除我市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10年9月-2011年8月参保期间的个人缴费费用。
三、提高财政对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从2010年9月起,一般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困难居民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60元;少儿和大学生纳入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增加普通门诊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少儿和大学生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75元提高到200元。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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