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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

2020-06-27 49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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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分解、归类理顺、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原村民委员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织村民自治的两大职能分开,分别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法律依据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实施农村城市化(即实现农村转化为城市、村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平衡过渡;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我市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不损害群众的正当利益,不降低集体分配水平,不平调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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