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一家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旗下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盗窃救援。被保险人是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为1999年1月6日零时至2000年1月5日24时。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缴纳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转让给罗某。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每年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和各项税费。这辆车将由保险公司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投保,保险费由罗某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出租车公司有保险利益,因为它是标的物的所有者。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由于是标的物的管理人,因此也具有保险利益。相反,如果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则与罗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那么,事故发生时,由于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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