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全家户口簿;
5、女方近期妇检证明;
6、计划生育服务证。
根据情况提供特殊证明材料: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⑤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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