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夫妻双方结婚证;
2、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现申请再生育者,必须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奖励费;
4、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承诺声明;
5、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6、以独生子女为由申请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7、以再婚为由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
8、一方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10、以”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和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11、以“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12、以“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
13、以“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
(1)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
(2)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
(3)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4)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14、以“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的证明和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5、以”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和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6、以“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
(1)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
(2)提供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17、以“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申请的,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18、其他情况再生育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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