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结构主义理论的解释,结构是指事物内部的框架,也即组成某一整体性事物各个要素的搭配与组合。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联系,而且联系的程度、方式、方法和结果等不完全一样,所以某一整体性事物可能成为另一更大事物的组成部分,这就划分出事物的不同类型表现形态。
刘茂林先生认为:宪法结构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主要划分的理论依据,由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和相关要素在社会结构中的联系决定。着重研究宪法内部结构的目的,主要在于理清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并指明这些要素在构成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应把宪法性结构问题理解为两种构成: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不同形式的宪法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宪法结构。内部结构是指组成宪法结构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组成因素构成社会体系中的部分。本文着重论述宪法结构的上述两部分构成。
宪法的外部结构是指宪法典与其他不成文宪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成文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是指与宪法相关的法律,其内容与宪法有直接联系,它将宪法的某部分内容具体化来补充我国宪法体系。宪法惯例是指由国家中央机关创制,具有合宪性标准并设有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的一种惯例。宪法惯例主要出现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惯例也在一定范围内起着弥补宪法体系结构的效果。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使用过程中,国家有关机关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外部结构最重要的要素是宪法典,其结构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宪法典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该国的立宪水平。在我国,宪法典并没有临时性和特定性附则,着重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了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对于成文宪法(系指传统分类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来说,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是主要的形式构成要素;其中宪法典是重要的形式构成要素,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相对而言是比较次要的形式构成要素。因此,可以判断出,不管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的组成要素,基本上都是以宪法体系、宪法规范为指导思想。
因此,认为从总体结构构成上分析,成文宪法形式结构构成主要为以宪法内容为主的宪法典,其他要素为辅。宪法的内部结构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成文宪法典结构的构成是由对宪法规范合理、充分和系统的表述而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创制宪法的立宪技术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典的结构特征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在一个国家中起主导作用的宪法思想的特点。宪法典形式结构的合理有利于公众对宪法规范的识别,有利于宪法规范之间的有序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政建设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宪政价值的弘扬、宪政理念的更新上,而且首先还更为直观地体现在宪法结构的排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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