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手机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电子数据被列入证据的新类别。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和延长期限等细节也在规定范围内。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时,法院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不采用该证据。
关于手机截图是否能作为证据提交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证书、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调查记录。其中,电子数据被明确列入证据的新类别。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邮件、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因此,手机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实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命令说明理由的理由,拒绝说明理由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采用这个证据,也可以采用这个证据。
新 修 订 的 《 民 事 诉 讼 法 》 如 何 规 定 手 机 截 图 为 证 据 ?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手机截图这一证据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手机截图可以作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
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手机截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手机截图的具体收集、固定和保全方式,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手机截图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其收集、固定和保全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总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手机截图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手机截图的具体收集、固定和保全方式,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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