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二)由业委会主持物业管理招标等事,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做标书;
(三)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四)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专家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
(五)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
(六)由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及最终结果,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七)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
(八)表决否定,重新由步骤2进行;或从步骤5进行,对落选的物业公司再次评标;
但现实情况却是更换物业举步维艰,由于多种原因很难轻松炒掉一个物业公司。
首先是业委会成立难。一般来说,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向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开发商主动鼓励成立业委会,只有靠热心业主站出来。其次,业主通过难。按规定,小区要换“管家”,需半数以上业主赞成,且这部分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也超过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
一、更换物业注意事项
(一)在更换物业时,业主保障知情权方法:
1、在决定选聘物业之前,需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
2、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决策通过某种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式。
3、在招标的过程中业主可以全程旁听;
4、招标结束后,对于招标过程和评标报告全体业主都有知情权;
5、一旦确定了新物业公司,对于相关约定和价格等全体业主都有权了解。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满足:
1、住宅出售已满2年;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二、扩展延伸
一些小区里至少有10%~20%的房子没卖出去;一些买了不住或常年在外的;还有一些住户是小区开发商的关系户;另外很多业主对成立业委会并不关心。另外,业委会运作难。根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在成立初期,热心业主可以提供地方、凑钱,可时间长了。业委会与业主,甚至业委会内部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缺少正常运转的机制,也就很少考虑具体的业委会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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