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的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看旅游活动的发起、参与等过程,是否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组织管理。公司组织旅游并承担旅游费用,在旅游过程中的活动也都是由公司安排,并且旅游的目的也是为了激励员工,将集体活动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
某单位于2004年1月组织了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连着开了五天会。考虑到大家辛苦了,领导决定安排最后一天为旅游活动,组织大家爬山,让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中放松放松。小建是单位的活跃分子,喜欢在大家面前表现表现,在爬山途中又是唱歌、又是蹦跳,一不留神从山上滚了下来,导致腰部严重受伤。问: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答:一般来讲,旅游活动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当然,如果是从事导游工作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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