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胎儿死亡的医疗损害纠纷案。根据鉴定结论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以及该起事件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医院在对小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称未进行剖腹产是医院的过错,而国际上未首推剖腹产手术,故医院使用引产是正确的。医院对催产素的使用量和滴数均没有超过使用规范,没有过错。使用催产素时有专业医生观察,原告称没有医生观察是不符合事实的;本案胎儿窒息是产妇和胎儿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医院无关,胎儿重度窒息亦不是医院引产不当引起;胎儿只有心跳没有呼吸,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呼吸,没有呼吸不能按照正常人计算赔偿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院对小李的诊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引产有适应证、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观察不够严密、未能尽可能早地发现宫缩较强的征象、未能进行及时处理(如及时停用催产素)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小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小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建议为60%-80%;与小李之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建议为25%-40%。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在医院分娩,其子在医院出生并抢救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已认定,医院对小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全文7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