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过失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应该进行民事赔偿。产妇待产住院与医院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家属对医疗行为存疑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判断医院存在过失,可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新生儿出生后有生命体征的就已经具有了民事权利,因此医院应对死者家属做出死亡赔偿。
医生过失致新生儿死亡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泸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红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原告刘红入住被告处待产,次日9时30分进行剖宫手术,10时16分剖出一男婴。经抢救无效,新生儿于同日10时40分停止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的过失是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刘红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并当庭得以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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