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表彰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而设立。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活动,促进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人才奖励的综合性奖项。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每人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各盟市也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杰出人才奖评选奖励制度。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他行业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受奖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现代管理以及在各行业一线从事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开发与应用、竞技比赛等工作。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受奖人员应在各行业、各学科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认,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中享有盛名,在国际或国内为自治区争得了荣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工作在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由评选工作办公室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和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选根据当年申报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第四章申报人员推荐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下发通知,部署申报人员推荐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行业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由自治区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推荐申报人需填写《内蒙古杰出人才奖申报人员登记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与申报人对登记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申报人时应组织专家对所属单位上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在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章评审及表彰
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接收审核材料,按专业分类整理,并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参评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及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申报人员专业进行分学科评审,学科组确定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表彰名额的2倍。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选候选人不超过表彰名额的1.5倍。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候选人报“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最后确定10名“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拟奖励人选确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可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四条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核查有关异议,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评选工作办公室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置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示结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奖人所得奖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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