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倘若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需全额支付全部款项后方能取得合同文本,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对方拒绝交付已签署的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其次,假如这份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影响合同内容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允而导致双方签订,那么即使经过了双方的签名确认,但若对方拒绝对此进行履行,便可视为侵犯了法律赋予的权益,显然属于违法行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