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应归属于女方抚养照顾。毕竟在此阶段的婴幼儿仍然需要母乳喂养,这使得他们与母亲之间的接触和互动必不可少,故法律明确规订:
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婴儿,原则上应由女方来承担抚养责任。但是,若母亲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子女可以被允许跟随父亲生活:
1.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使孩子无法与她共同生活;
2.虽然母亲具备抚养能力但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且父亲方面提出请求;
3.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孩子确实无法继续留在母亲身边。
同时,若父母双方达成共识同意让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且这种决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没有产生负面影响的话,则可以得到法院的许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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