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因不满其妻姜某某与他人通奸,与其发生争吵,掐住姜某某的脖子,将其甩了出去,被害人头部撞到茶几上昏迷,后来死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死刑,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调查了解得知,李某某与姜某某是再婚夫妻,平时感情不和,多次打架。案发当晚,他发现姜某某晕厥后离开家,在村子里转了一会儿才回去的,回去后发现姜某某仍然没有苏醒,怒气难消的他又用刀子捅了她几下逃跑了,不知姜某某是否死了,直到被抓获,他才知道姜某某已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姜某某是被李某某用刀伤害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本案的其他证据显示,在李某某用刀捅姜某某的时候,姜某某已经死亡,也就是说,李某某杀了死亡的姜某某,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后来,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我提出以下三点辩护意见:首先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对鉴定报告的违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交现场照片,被害人母亲于某某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当李某某用刀捅姜某某的时候,姜某某已经死亡。李某某甩出姜某某致使她撞到茶几上死亡,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次,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并且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导致。李某某属于失手致人死亡,应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有悖于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上诉人虽然畏罪潜逃,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上诉人作案逃跑后携带刀具欲自杀,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痛不欲生,归案后如实讲了全部犯罪过程。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肯定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改判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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