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发欠其侄子许*康2000元现金不还。2004年8月9日上午9时许,许*康到许*发家索要欠款,与许*发发生口角。许*康即到其父许*昌家的院内拿了一根木棍(长约140厘米,直径6厘米),回来后发现其叔许*发与其父许*昌正站在路边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棍向许*发奔去。许*康的弟弟许*健见状过去阻拦,未成。许*康双手举起木棍向许*发的头部打去。许*发在自己女儿的提示下急忙躲开,木棍便打在刚欲回头制止许*康行凶的许*昌左颞部,许*昌当场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许*昌死于颅骨骨折,脑挫伤。案发后,被告人许*康供认是想打死其叔许*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许*康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康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许*康在将木棍打出时,明知其叔许*发与其父许*昌相距较近。其打出的木棍有可能击中其父许*昌,造成许*昌伤亡的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其父被木棍击中身亡的严重后果,许*康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康既有杀人的故意,又有杀人的行为和将人杀死的后果,虽然没有达到其犯罪的目的,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评析:
本案被告人许*康意图用木棍打死其叔,由于其叔见机躲闪,没有打中,却将站在其叔身边的父亲打死。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行为差误,又叫打击错误。所谓行为差误,即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特定对象,在实施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或者自己的行为的失误,实际侵害了另一对象,发生了行为人并非期望的结果。
对行为差误的犯罪如何定罪,笔者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唯一根据。对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既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为标准,也不能单纯以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为标准,只能以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许*康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将其父杀死。这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虽然他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杀害的对象,预期发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不一致,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同,不影响被告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法律并不以特定的对象和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被告人无论许*康杀死其叔还是其父,其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故意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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