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的答案如下:罪行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行为时,由于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个罪的定性错误。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是为了满足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实体法上对危害行为做出正确的惩罚。只有正确界定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界限,才能使刑法正确得到适用,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制裁危害行为。故意杀人即遂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在客观上都出现了相同的结果,但不能就因此混淆了二罪的区别。因为罪名的不同会影响到量刑,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罪责刑原则所要求的。
(二)实践上的意义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司法实践活动中极易常见的两种案件,并且这两种案件占了相当大多数,其案件数量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概念上讲,二者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司法实践认定中并不那么简单。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三种情况: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即遂的区别;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分;三是群殴事件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分。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由于行为人行为的各异性、复杂性,这也使得正确区分二罪增加了难度。实践中,一些检察官、法官考虑到二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同(二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往往也就不再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分析。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这种做法不仅不符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会导致这两种案件上诉情况的增加。因为行为人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却被定为故意杀人,量刑过重,便提出上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必要对故意杀人罪与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
正确地界定二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要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首先应当了解二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它是公民行驶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只有有生命存在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由于人的生命有一个孕育、诞生、发育和死亡的过程。因此,生命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使用刀、枪、棍、棒的行为的杀人,也有对他人生命安全负有特定的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使其死亡的不作为杀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将其饿死。此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使非法的,如果依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或者合法致人死亡(如客观上造成侵害人死亡结果的正当防卫)以及在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致人死亡,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本罪的主体使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即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奸情或者婚姻纠纷、图财、泄愤报复、毁灭罪证、因压迫而激于义愤等。杀人动机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认真查明杀人动机,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酌定量刑的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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