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报名押金后,学校是否具有退款义务?
时间:2023-11-16 22:10:07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校的乱收费问题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的收费需要经过物价审核,否则属于不合法行为。如果遇到乱收费情况,可以向中国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监督行政机关,维护合法权利。

不合法。学校的收费都需要经过物价审核,但这种情况显然是在乱收费。建议您向教育局或纪委纠风室举报此事,他们会为您维护合法权利。这个应该属于政府管的范畴,不知道你那里有没机关效能办公室,如果有的话,可以打个投诉电话,投诉教委不处理。也可以找纪委监察局要求处理,纪委监察局职责里有一条,要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监督行政机关。我国法律关于押金的规定有:

1、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物价审核不到位,学校乱收费?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学有关的费用,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指定的教辅、练习册等教辅资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学校却存在物价审核不到位、乱收费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已多次发文,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学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根据《关于治理学校乱收费的通知》规定,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学校收费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公开曝光。

此外,《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强调,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学有关的费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指定的教辅、练习册等教辅资料。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公开曝光。

综上所述,学校在收费方面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公开曝光。因此,家长在选择学校时,应仔细了解学校的收费情况,避免因为物价审核不到位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据报道,一些学校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家长在选择学校时应仔细了解学校的收费情况,避免因为物价审核不到位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在收费方面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存在乱收费行为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公开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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