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人入院治疗之后若未能及时完成离院手续,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其社保的报销及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同时,若选择以个人现金支付方式自行承担住院费用并已经足额交纳,未办理完毕出院手续也会造成剩余的部分住院费用无法实现退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