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业务
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此外,文件将以前作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
二、不良贷款
我国增值税法规为金融服务业中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
三、总体影响
由于金融服务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只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等。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由于36号文明确规定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
四、新政策对于银行业的影响
36号文要求银行对贷款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而非5%营业税。重要的是,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不能产生进项税额供下一环节进行抵扣。业界分析人士指出,36号文对于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意味着银行可以考虑不需要就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借款方发生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支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投融资顾问费和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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