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对银行贷款的影响
时间:2023-07-11 11:43:19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农业银行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贷款通则》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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