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二、同居关系能否成立共同共有
同居关系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只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同居期间只能按份共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乱,双方对共同购买的财产有争议,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是否同意财产。如果有协议,将按照一般共同关系处理。具体份额可根据双方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确定。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必须明确其使用和性质,保存发票、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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