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需要考虑以下的因素的:首先在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前,双方二人所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次在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予另一方的财物,这时可按照赠与关系来进行处理解决。同时还应考虑到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前提下。最后如果双方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二人共同承担以及责任。
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财产分割是指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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