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问:
我从2011年6月起一直在物业公司做保洁员。今年4月初,公司新来的保洁部经理说我打扫得不干净,扣了我100元工资。4月底,这位经理跟我说五一后就不用来上班了,我被辞退了。后来我多次找物业公司几个负责人要说法,但他们都说不清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请问:单位违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你可以申请维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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