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于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一、非法采矿罪侦查阶段法律意见
非法采矿罪侦查阶段法律意见有以下几点:1、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2、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3、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4、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诱导证据算不算证据
诱导证据不算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所以,诱导的形式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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