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犯罪行为
时间:2023-06-28 11:00:43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一、没有医师资格证做微整有什么后果

没有医师资格证做微整,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非袭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知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道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什么是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基本特征如下: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比如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其他医务人员除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的过失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因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权损害的人身损害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并且须有过失。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行为还包括医生未尽告知义务所侵害的患者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在一般情况下,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必须有过失,但在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并不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有过失。

5、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但其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系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护人员是指哪些人

医护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该界定应注意两个方面:

(1)医务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护理医疗活动。

依业务性质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

(2)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3)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依医疗卫生机构

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

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故。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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