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依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是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二是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此点在罗马法上叫无原因,瑞士债务关系法称无适法原因,德国民法叫做无法律上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继了德国民法的称谓。从法文化的同构性来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当是我国大陆民法最便捷的选择。依台湾民法学者的观点,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1、自始无给付目的;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之不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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