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特征有:
1、承包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非一般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定作人的要求,还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对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进行加工和定作,对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进行修理和复制;
3、承包商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但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4、承担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承揽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内容来处理,比如《民法典》第782条当中明确规定,定作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当然关于承揽合同当中具体内容的决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之后再行签订。比如承揽合同当中可以确定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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