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患者具有查阅和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的权利。
患者具有查阅和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的权利。
【 患 者 权 益 】 病 历 资 料 保 密 与 共 享 探 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病历资料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是,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其有权知道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并且有权进行病历资料的复制、复印、打印、摘抄、抵押或者有其他处分。因此,病历资料保密与共享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病历资料的提供、使用需要经过患者同意,不得擅自进行病历资料的买卖、传输等行为。同时,患者有权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知情权,有权了解其患病情况和病历资料的相关信息。
病历资料的保密与共享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病历资料的提供、使用需要经过患者同意,不得擅自进行病历资料的买卖、传输等行为。同时,患者有权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知情权,有权了解其患病情况和病历资料的相关信息。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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