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兼得吗?
时间:2023-07-03 18:45:28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以兼得。具体情况如下:

1、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协议和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2、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有强制性。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可以给员工的家属买商业保险吗

公司可以给员工的家属买商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简单来说,如果单位为员工家属购买商业保险,涉及死亡伤残的保险,需要被保险人知道并且签字确认。

补充医疗是相对基本医疗而言,参不参加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愿性。在单位和职工买完基本医疗后,看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不能,一份保险只能保障一个人,自己给自己买的只能自己用。可以具体了解一下。补充医疗涵盖了企业补充医疗、商业医疗、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等,不愧是基本医疗的有力补充。就像社保和商保,具有互为补充的关系。补充医疗是一年一交,可以今年不交,明年交,你有交的那一年才能报销,不交就不可以去报销。补充医疗在平时的医疗买药都可以报销,医疗报销得住院满三天才可以报销。补充医疗规定了报销范围,生育,整容等都不能报销,一般是公司帮忙出一半,自己给一半。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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